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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

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9 14:13:03   浏览人数:

2020年11月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社会团体会费有关政策和《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会费是指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本会章程规定,收取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款额。

第二条 会费标准。根据民政部、财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2006民发【123】号)精神,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费的标准为: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会费每年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每年会费应当于当年第二季度内交纳。会费直接交纳本会秘书处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开具收据,并转入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账户。

第四条 会费用途。会费必须用于本会宗旨相符合的业务活动支出,其范围:组织开展慈善课题调研;组织慈善工作经验交流;组织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会员考察学习;评比先进和奖励;慈善事业宣传费用;补贴本会各种会议经费不足;按《章程》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费用等。

第五条 会费管理使用。总会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设立会计收支账册。会费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应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向本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原则上不收取会费。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本《办法》经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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