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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章  程

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展我市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衢州市慈善总会。

第二条 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幼、贫、灾等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行动,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衢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衢州市柯城区兴华路5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1)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2)赈灾救助。开展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协助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3)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和抚恤工作。

(4)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帮残、助学、济困等各种慈善救助行动。

(5)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6)交流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兄弟市及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7)组织慈善宣传。积极宣传慈善法律法规和慈善文化,增强慈善意识,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8)其他工作。组织志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指导会员开展慈善活动,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和影响。

  (4)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5)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批准。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1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政局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民政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民政局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结合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四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民政局报备。

第四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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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户名: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   开户银行:浙江省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捐款账号:20100027938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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