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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资金管理办法

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慈善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慈善资金的来源
(一)捐赠及募捐。
(二)会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慈善本金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资金筹集
(1)筹集原则:筹集善款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
(2)捐赠手续:本会日常工作人员负责接受捐赠善款,由本会财务人员负责向捐赠者出具有效凭证。对捐赠况额较大者,可颁发证书,并依据捐赠单位和个人意愿,可举办简朴的捐赠仪式。接受捐赠的款物,应严格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3)捐赠形式:资金募集采取多渠道、多形式。除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外,每年开展一次有固定收入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一日工资收入的捐赠活动。
(4)捐赠实物的,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换资金,纳入捐赠款。
(5)通过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募集的资金,其所得金额扣除实际成本支出后,纳入捐赠收入。
第四条:资金使用原则
总会筹建期间募集的资金应作为本会的主要本金,正常情况下只使用其增值部分。慈善总会成立以后募集的资金,原则上60%纳入慈善本金、其余和增值部分用于当年救助支出。
(2)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第一次捐赠金额作为本近,使用其增值部分;以后新增的捐赠款40%纳入本金,60%按捐助者意愿用于当年定向救助支出。
(3)为突发性灾害等开展的专项募集,捐赠的资金主要用于赈灾。
(4)救助资金支出,由受助者提出申请,经受助者所在单位或乡、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经本会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
(1)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编制年度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2)慈善资金以无偿使用于社会救助。
(3)兴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慈善福利项目建设。
(4)凡冠名定向捐赠的资金,按捐赠者的意愿,用于定向救助。
(5)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慈善助困活动。
(6)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六条: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属于年度预算内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救助资金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签发审批。
(2)属于年度预算内3万元以下的救助金由支持工作的副会长签发审批。
(3)因突发性灾害急需预算外追加的救助资金,视额度多少,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审定,由会长签发审批。
(4)凡救助资金支出,由秘书长按审批程序督办实施。
(5)本会必要的活动经费及日常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按预算计划审批签发,并报告会长。
第七条:资金管理
(1)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本会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号。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后,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4)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5)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间必须接受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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