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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

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时间:2020/12/25 9:29:33   浏览人数:


2020年11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发展我市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
  第二条: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幼、贫、灾等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行动,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本会的地址:衢州市市区荷花副26幢市军干所办公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坚持“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以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1)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2)赈灾救助。开展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抚慰救灾勇士。协助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3)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和抚恤工作。

4)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帮残、助学、济困等各种慈善救助行动。

5)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6)交流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兄弟市及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7)组织慈善宣传。积极宣传慈善法律法规和慈善文化,增强慈善意识,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8)其他工作。组织志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指导会员开展慈善活动,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3)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4)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批准。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研究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政局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职责是:(1)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2)制定本会工作制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3)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报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会长主要职责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3、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各项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募捐;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及其他管理费用,除财政补助外,按《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由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二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20年11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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