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对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
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主题词:基金 捐赠 所得税 通知
抄送: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文形式“电子版”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220份 2003年9月27日印发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慈善公益捐赠的有关税收问题作出了规定。摘要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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