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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有关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文件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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