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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救助项目

衢州市儿童友好专项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14 16:16:47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公益慈善资源,推动儿童友好公益活动开展,加强和规范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儿童友好专项慈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是指通过政府资助、企业赞助、社会捐赠、义卖义演等形式筹集的各类收益,用于衢州市儿童友好公益活动,促进关爱儿童成长,推进儿童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1.政府资助;

2.来自社会团体、企业、爱心人士等群体或个人的社会捐赠;

3.组织举办义演、义卖等活动的收入;

4.兴办关爱儿童慈善事业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在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设立专项基金账户。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负责及时接收捐赠。贰万元以上的大额捐赠应签订三方定向捐赠协议。协议的甲方为捐赠方、乙方为衢州市慈善联合总会、丙方为衢州市妇女联合会。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专项基金应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对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须按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对因病、因灾、因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学习、生活困难的儿童群体,第一时间实施救助帮扶,包括送资金、送温暖等,解决“燃眉之急”;

2.面向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残障儿童(孤独症儿童)、病弱儿童、失学儿童、孤儿及其他需要长期获得帮助的儿童,按照具体情况开展项目化的救助帮扶;

3.聚焦当前社会广大家庭关心关注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如网络成瘾、厌学或逃学、人际关系障碍、社交恐惧症等新型问题儿童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公益活动;

4.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孤儿等群体,在“六一儿童节”“国际家庭日”“国际儿童日”“寒暑假”等时间节点开展关心关爱主题夏令营等活动;

5.其它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良好氛围的公益活动或公益项目。

第七条 专项基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和运转经费、主体个人或家庭消费等与衢州市儿童友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基金于每年12月份进行上一年度资金决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规范执行使用,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

第十条 专项基金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基金绩效监控,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及时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自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妇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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